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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 专家谈该不该收费

发布时间: 2016-04-26 11:34:2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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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温州出现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期满续期的新闻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从目前来看,我国绝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但各地存在20年、30年等期限不同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而且在续期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与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自动续期,应不应该收取相关费用等等,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引发争议

“法律有规定,但是规定不具体。”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李小红介绍,1990年5 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1995年1 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2009年8月先后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2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然而,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第2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使用权年限届满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等。但是,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区别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特别作出“自动续期” 的规定,并未对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是否收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显然,不同规定之间的区别是明显存在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从通过、修订时间上讲,以上法律法规之间就续期问题是存在统一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也就难免引发一系列争议了。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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