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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 简化年审流程

发布时间: 2018-05-16 14:11:0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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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邢台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邢政〔2014〕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查审核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简化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流程,方便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审人员范围

邢台市区范围内所有持有效《邢台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B)或《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名列前茅类、第2类、第三类住房保障家庭。

二、申请年审时间

按照《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所示的有效期限,住房保障家庭应在《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到期时间当月的前5个工作日提出年审申请。

三、年审程序

(一)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年审申请,按实际情况填写《邢台市住房保障家庭年审诚信承诺书》和《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城镇户籍住房保障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审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保障家庭向现务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审申请;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保障家庭向居住证所属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审申请。

(二)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专门受理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审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年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 户调查、查档取证,对年审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年审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应由两人完成。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年审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年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联审。并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 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加盖年审章,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归还申请家庭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备案:每月5号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上个月通过年审的住房保障家庭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和没有通过年审的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对住房保障家庭户籍、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等情况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一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四、年审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按实际情况填写的《邢台市住房保障家庭年审诚信承诺书》和《邢台市住房保障家庭年审申请表》;

(二)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

(三)住房保障家庭户 口簿(首页、户主页、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所在页。家庭成员户 口没有在同一户籍地的,应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 口薄首页、户主页、家庭成员所在页);

(四)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单身家庭和未婚家庭成员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保障家庭申请人现居住地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协议或借住证明〕;

(六)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受限制,不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保障家庭除上述(一)—(六)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八)外来务工保障家庭除上述(一)—(六)材料外,还应提供现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签订满一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有法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法人联系电话)。

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经营场所的经营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经营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中持有市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只需提供居住证,不需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

(九)未满30周岁的单身保障家庭还需提交父母的身份证、户 口簿(首页、户主页、父母所在页);

(十)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户籍保障家庭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无自有住房证明;

(十一)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保障家庭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

五、其它规定

(一)实行住房保障资格年审温馨提示制度。

1、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将次月应年审的保障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于每月25日前通过短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温馨提示方式提醒住房保障家庭按时年审。

(二)可以补审的情形:

1、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受理年审工作日因病就医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2、申请人本人在受理年审工作日因到外地出差未能按时年审的(需提供单位出差证明及出差车票或住宿票据)。

六、年审办法变更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年审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 xingtai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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